从1984年起,原国家建材局曾数次下文明令禁止用陶土坩埚拉丝工艺生产高碱玻璃纤维制品,国家经贸委于1999年1月和12月又分别以6号令和16号令两次明令淘汰陶土坩埚拉丝工艺和用其生产的玻纤产品。所有这些指令,一直没有得到贯彻落实,不仅如此,近几年来在国内外玻璃纤维市场需求景气的剌激下,陶土坩埚拉丝工厂反而大量发展。据估计,去年约有数万吨产品充斥市场,以大大低于中碱、无碱、耐碱玻璃纤维制品的价格,占领了部分玻璃钢产品和GRC产品所用原料的市场,基本上占领了增强石膏装饰制品、增强氯氧镁(无机玻璃钢)制品和管道包扎布市场。
更有甚者,一些地方采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手法,用陶土坩埚生产中碱纤维,采用无蜡型浸润剂,改善后道加工工序的方法,假冒中碱玻璃纤维制品,以低价与铂铑合金漏板生产的中碱玻纤制品竞争,使用户难以分辨;还有用铂铑合金漏板生产的中碱纤维作经纱,用陶土坩埚生产的高碱纤维作纬纱,冒充中碱或无碱方格布,以低价卖给用户生产玻璃钢电缆保护管和其他玻璃钢制品,获取高额利润,这种假冒伪劣产品必将造成严重后果。特别不能容忍的是冒充耐碱玻璃纤维制造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构件和装饰制品,严重影响这些产品的质量,造成极其严重的隐患。
今年上半年玻璃纤维制品出口形势很好,比去年同期增长44%,但在出口产品中却混进了约2000吨以上陶土坩埚生产的玻纤纱,由于数量不大,难以辨别,海关也无法检测,被其蒙混过关,进入国际市场,这是一个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现象。一旦出了事故,必将严重损害我国玻纤制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
为什么国家三令五申明令淘汰的陶土坩埚拉丝工艺,不仅没有被淘汰,反而迅速发展呢?原因很多。
一、陶土坩埚生产工艺是一种原始的、低级的,极其粗糙的落后生产技术,制造陶土坩埚的原料便宜,易于得到,手工制作简易,每只坩埚成本只有几元钱;熔化碎玻璃的熔制工艺及拉丝设备也极其简陋,一套拉丝工艺设备仅几千元,加上使用从废品收购站内采购的平板、瓶罐碎玻璃作原料,每吨也就几百元,因此生产的产品成本很低。由于用电多,有的工厂竟采用许多非法手段减少电费,在价格上与无碱、中碱、耐碱纤维相比,具有竞争优势,是所谓"投入少、见效快、效益高"的落后产业。这种低价对玻璃钢、GRC、增强石膏制品、增强氯氧镁等制品的生产厂家具有极大的诱惑力,采用这种劣质、低价原料,短期强度可以达到要求,创造高额利润或者价格竞争优势,使生产者不惜牺牲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敢冒违犯国家政策、法令的风险,顶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以低价挑战优质产品,扰乱市场秩序,挤占一部分市场。其中很大一部分工厂是明知故犯,当然也有一部分工厂的领导者和职工,由于对玻璃纤维生产工艺技术的无知,受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推广陶土坩埚生产技术装备、追求高额利润的诱感,上当受骗,盲目跟风办了陶土坩埚拉丝工厂,我们应当区别对待。
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贯彻落实淘汰陶土坩埚拉丝工艺的政策法令认识不清,宣传不力,部门之间没有形成合力,责任不明,管理不到位,对其危害性更是不甚了了。尤其是基层工商管理、技术监督、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只要是玻璃纤维厂就认为是应该支持发展的,有的竟打着"高新技术产业"的旗号,欺骗政府机关,以获得信任和支持。他们不了解玻璃纤维有不同成分,且具有不同的性能和用途,更不了解国家"鼓励发展池窑拉丝先进技术,限制发展铂铑合金漏板拉丝技术,淘汰陶土坩埚拉丝工艺"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对于为什么要淘汰陶土坩埚拉丝工艺更是不清楚,因此放松管理,任其自由发展,甚至形成无人管理的状态。当然,也有地方保护主义,明知不对,只要赚钱,缴税,不仅支持而且保护。
三、向全社会普及玻璃纤维、玻璃钢及其他玻纤增强建材制品等这些小行业的科技和生产知识关注不够;宣传这些行业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发展规划的力度、广度和深度也较差;对于为什么要淘汰陶土坩埚拉丝工艺,并对严禁高碱玻璃纤维制品用作玻璃钢及其他建材制品的增强材料的原因和科学依据,在媒体和相关杂志上宣传讲解较少;尤其是对这些产品流入市场所造成的危害、隐患以及已经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国家财产损失,没有能够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和警惕。
当务之急,就是要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手段,下大力遏制陶土坩埚拉丝工艺的发展,对现有工厂要创造条件加以改造,或者关停并转,不能安于现状,听之任之,保护落后,任其泛滥成灾,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无法估量的隐患,干扰行业结构调整方针的落实,破坏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各级工商管理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立即停止审批新建陶土坩埚拉丝生产厂,无论民营、集体申请兴办玻璃纤维生产厂时,一定要弄清采用什么样的生产技术和装备。凡是采用陶土坩埚工艺生产的工厂,应对其耐心宣传国家的政策,动员兴办其他产业;如果是新办的铂铑合金漏板生产技术的工厂,也应对其讲清形势,劝其不办或缓办。
二、对于已经投入生产经营的陶土坩埚拉丝工厂,不适应先进生产力和时代发展要求的落后生产方式,应经过调查研究,分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保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既不能脱离实际地简单化地加以打击,也不能采取放任自流、保护落后的态度,要积极稳健、扎实地贯彻落实国家的政策和法令。
首先要采取有效措施,关闭陶土坩埚生产厂。这些工厂设备简陋、投入很少、手工操作、工艺简单、职工不多,只要安排好职工的生活出路,关闭工厂损失不大。也可以转产市场适销的日用、农用、仿古陶器制品。这是从生产线的源头,解决淘汰陶土坩埚拉丝工厂的关键,好比没有了做饭的锅。
对于一些手工作坊和家庭作坊式的小型陶土坩埚拉丝工厂(没有纺织等加工设备),则动员其转产。这些小作坊,一般都是家庭副业或个体小作坊,职工很少,以销定产,市场景气时投入生产,市场不景气或拿不到合同时则停产。因此,关、停、转不会对劳动者和社会造成大的影响。
凡具有一定规模,资金较多,经营业绩较好,且生产线完备,而又有条件进行改造的陶土坩埚拉丝工厂(含拉丝、并捻、织布等工序),则可以选择以下两条出路:一是增加投入改造成为铂铑合金漏板球法拉丝工厂,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市场适销对路的中碱、无碱玻纤制品。由于铂铑合金漏板球法拉丝工艺也是国家限制发展的工艺,因此不宜扩大规模,以改造现有生产线为限度;二是先停止陶土坩埚拉丝生产车间生产,只利用后道工序的纺织等加工设备,从池窑拉丝等大中型玻纤厂购进中碱、无碱纱,因地制宜地生产市场需要的各种玻纤工业用布、带、套管、绳、毡等制品,改造成为专业的玻纤制品加工厂。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积累资金,不断更新设备,办成小、专、特、新、高的玻纤制品加工厂。
三、所有生产玻璃钢、增强水泥及其他用玻纤增强的各种制品厂家在其企业产品标准中,应十分明确地指定使用玻璃纤维的品种、性能,生产企业必须按产品标准要求去采购和使用原材料,并建立各工序职工监督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采用伪劣原料,以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企业信誉。南京冠生园食品厂使用陈年过期馅料生产月饼事件的揭露,对各行各业都应有警示作用。
四、所有使用电绝缘制品、玻璃钢、增强水泥及其他建材产品的用户,在招标的标书中应指明采用玻璃纤维的品种、性能;在签订供销合同时,也应注明玻璃纤维的品种并明确禁止使用用陶土坩埚拉丝工艺生产的高碱和中碱玻纤制品。用户对生产厂家报价低于同行业社会平均生产成本等,应提高警惕,防止有些厂为了利润而采用陶土坩埚拉丝生产的纤维制品。有了明确要求的标书或合同,就可以据此验收产品,发现假冒伪劣者,应诉诸法律以维护用户自身利益,同时也可以防止某些环节经手人乱收回扣的腐败行为。
五、由于各种不同用途的玻纤制品的玻璃成分不同、性能各异、纤维成型工艺不同,其品质相差很大,价格也相差悬殊。对于不熟悉玻璃纤维工业生产技术的工作者来说,很难从外观上辨别真伪。因此,在海关查验出口玻纤产品时,如果发现价格过低,产品名称标志不清,包装上产地不详等可疑现象时,应取样由南京玻纤院国家玻璃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专业检验,发现用陶土坩埚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应予没收并重罚。
六、对明知故犯,采用多种手法,用陶土坩埚生产的玻纤产品,冒充用铂铑合金漏板生产的中碱、无碱制品,低价倾销挤进国内市场、打入国际市场、坑害用户的生产者和经销者应在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中严格监督,一旦发现,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予以惩治。
七、在玻璃纤维行业中,是否可以推行生产许可证制度。通过这一活动,可以比较全面地掌握玻璃纤维行业的现状,同时落实淘汰陶土坩埚生产技术的具体措施。
以上建议,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共同制订更加具体、更有效的、可操作的实施办法。一方面加大媒体的宣传监督力度、广度和深度,全面提高用户识别真伪、优劣玻璃纤维制品的能力;另一方面各地行业管理机构,工商管理、乡镇企业和执法部门、技术监督部门、产品标准制订单位和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要建立责任制度,共同努力,由点到面,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以期得到实施,尽快遏制陶土坩埚拉丝工艺生产伪劣玻纤制品的泛滥,将其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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